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區事業,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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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事業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得以該保稅區事業相關帳載科目認定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惟隨著經濟型態變更,保稅區營業人除經營製造、加工以外,亦從事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是類保稅區營業人自國內購買供製造、加工使用之貨物,或將其轉售與其他保稅區營業人製造、加工或外銷出口,仍符合政府鼓勵保稅區廠商購料加工外銷之立法意旨,財政部爰發布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9704518610號解釋令規定,上開交易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之,並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同時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另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公布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以上9種出口報單,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上「外銷方式」欄雖仍填寫代號「4」,惟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申報書則填載於「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之相關欄位。 該局表示,營業人對上述新規定、新做法如仍有疑義,可洽該局各稽徵所營業稅股詢問。【#7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