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用住宅要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依現行稅法規定應於移轉取得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未申請者即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稅捐處表示,繼承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縱其用途未變更而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繼承人仍需重新申請始可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另依民法第1147條、1148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其繼承人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仍有部份符合規定之繼承人遺漏申辦,鑑於自用住宅與一般用地地價稅率差距高?4倍,為此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新所有權人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