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以上的問題,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地方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免逐年提出申請。
倘民眾有任何問題,可就近向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