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逾期未繳將遭何種不利處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未於繳納期限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採以下處分方式以維國家稅捐債權: 1、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2、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報請為限制出境處分。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將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稅,經移送執行之案件,欠稅人對執行處發出之執行通知書,經收執後如拒不出面處理,行政執行處將採取扣薪、扣存款、查封拍賣動產及不動產、限制出境,甚至拘提、管收等方式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納通知書認為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如對核定內容不服,亦應依規定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欠稅人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繳稅執行通知書時,若無力繳納,也應到行政執行處說明,切勿輕忽或置之不理,以免被行政執行處依法扣薪,而影響自身之工作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