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其個人欠稅,國稅局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執行扣押其薪資?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並須扣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財產處分僅為稽徵機關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會就移送機關查報之債務人財產中,較易且相當之財產優先執行,例如將欠稅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薪資等予以凍結或拍賣其財產抵繳欠稅。義務人若無其他財產只剩房子可茲執行時,亦可能會被查封拍賣。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將造成困擾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