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不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暫付款8,000餘萬元主要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利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經該局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核算的400餘萬元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利息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帳上如有暫付款、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列報而未收取利息時,應注意是否計算相對利息費用並予調減,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