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土地增值稅申請重購退稅列管之土地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完成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若出售土地價款扣除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得就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之價款。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該局表示,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重購退稅列管之土地,若有查獲違規之情形,將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