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辦理繼承,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繼承,土地由兄繼承,房子則由弟繼承,房屋有直系親屬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由於兄弟並不是直系親屬,而是旁系親屬,不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其土地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即使其他條件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與一般用地千分之十以上的稅率,稅額相差至少4倍,民眾於遺產規劃時,應注意房地分配情形,避免錯失享有節稅優惠的機會。
該局服務專線: 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