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離婚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是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或夫妻離婚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配偶間贈與」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日後土地欲再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