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欠稅人限制出境門檻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已修正公布實施,自97年8月15日起欠稅人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正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個人由75萬元放寬到150萬元、營利事業由150萬元放寬到300萬元。
該局表示,這次修法,除了將限制出境的金額提高外,也將限制出境的期間,從無期限,改以5年為限。因此,納稅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限。惟解限僅解除納稅人之出境限制,並不代表所欠稅捐可一筆勾銷。另併案列管且各該併案列管案件欠稅金額合計仍達限制出境標準,且限制出境期間未逾5年者,仍應繼續被限制出境。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明,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