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為了小孩的學籍,把戶籍遷至某校之學區內,實際上並未搬去居住,這樣會不會影響被設籍處之地價稅呢?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始可申請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假如民眾為了讓其子女就讀於親友住家轄區之學校,把戶籍遷至親友處,實際上該親友並無出租之情形,不會影響其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核課。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因故須遷出戶籍時,如原設籍居住之房屋其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遷出戶籍時,一定要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這樣才可以繼續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否則全戶遷出,該筆土地會改按一般稅率計課,為維護你的權益,遷移戶籍時可要慎重考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