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法院核發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可否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惟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故此,債權人應不得依上開規定要求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