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自己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不能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目前有位民眾打電話詢問,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購買已賣出之土地,可以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嗎?本分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應購土地地價的數?。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的土地全數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的土地,與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不符,不能退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