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買回公同共有土地其出售潛在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一位鄭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筆屬於公同共有的土地,想要向其他共有人購買該筆土地,自己所有部份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如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該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以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帳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鄭先生自己所有土地部分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