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賣出時記得要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9/1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日一位蔣小姐來電詢問為何她已將車輛賣給對方了,但今年還有收到使用牌照稅單?關此問題,該分局表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車輛之買賣,只要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則買賣手續即已完成。其實不然,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車輛所有權之移轉、變更其他人所有,應立即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資料仍為賣方(原車主),如此賣方(原車主)仍會繼續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情事。所以買賣車輛請記得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手續,以確保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