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一位劉姓小姐來電詢問,她向法院標購房屋應如何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契稅?關於此問題,該分局表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因此若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的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如此便可節省不少契稅的負擔。再者,在領買或標購公產或者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的時候,其買賣價格有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至於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有低於標準價格的時候,也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