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處限期繳納通知時,應如何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於傳繳通知之應到期限內,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行政執行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或到欠繳稅捐之稽徵機關(稅務局或所屬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不便前往繳納,亦可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以執行處(或欠繳稅捐之稽徵機關)為受款人,連同傳繳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該機關繳納。
(四)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之案件,納稅義務人亦可持傳繳通知書至全省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繳納,並請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
該分特別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寄達之繳款書後,應於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徒增繳納稅款之困擾,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