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近來稽徵機關在實施車檢時發現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行使公路被查獲者有增加的趨勢,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亦應依法一併補稅處罰,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以一台2000cc自用小客車為例,倘若95、96、97年未繳稅被查獲,每年期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罰鍰1倍亦為11,230元,連同補稅加罰總共要繳6期共67,380元,對民眾來說可說是一個很大的負擔,該分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一定要記得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