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於今年10、11月將清查重購退稅之土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9/1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此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該局每年皆定期清查此類退稅之土地,提醒民眾注意,之前已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先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