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發現其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千餘萬元,經該局以其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核定補繳稅款。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辦理更正清算申報,且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核屬普通申報,經核定在案。嗣該公司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收益,辦理更正清算所得時,復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此情形尚難改變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為普通申報之事實,自無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內各期虧損之情事,原核定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0元,並無不合等由,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公司行政救濟程序至最高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要列報前5年虧損扣除額時,虧損及扣抵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應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