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家庭費用之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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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等家庭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之稅捐,除符合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規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得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買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二、 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財政部放寬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士減稅措施,對於營利事業依上述「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給付外籍員工之本人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約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並免視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至營利事業聘僱不符合該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一般外籍員工所支付之相關家庭費用,則應回歸所得稅法規定,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惟與外籍專業人士不同的是,該營利事業所支付予一般外籍員工之費用,為與國內員工適用相同租稅待遇,仍應視為該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以資衡平。
另為配合新措施之施行,財政部亦重新檢討現有相關解釋,對於財政部6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8321號及7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39359號等函釋,核與上開適用範圍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明定自98年1月1日廢止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聘僱外籍人士來台工作之營利事業,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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