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確實有經常居住事實始符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具中華民國國籍,惟其90年7月間出境至96年11月間始入境,並無經常居住境內之事實,該局乃補徵王君原按居住者身分申報,核定已退稅額100,000元。
王君不服,主張其具中華民國國籍,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國內,該局以外僑身分核定綜合所得稅,與事實不合為由,資為爭議。
該局復查決定指出,王君於90年7月間出境,並於92年7月間戶籍登記遷出,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者而言,須同時具備上揭兩項要件,始有該條文規定之適用。本件經查王君91年無入境紀錄,其未有經常居住事實已明,且其所得來源以營利及利息等由財產所生之固定收益為主,其在國內置產,僅得謂係個人之投資理財規劃,尚難謂其91年度整體經濟生活重心皆在國內,原核定並無不合,乃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是否須辦理結算申報,並非以有無國籍為判斷標準,而係以有無經常居住國內之事實為準據。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 06-2221045 彙總編號:9709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