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該局日前審核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人王君配偶96年初因病過世,嗣王君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王君97年5月間辦理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再婚配偶及2名子女合計4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理念,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是適用21﹪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退稅款,讓王君感謝不已,直呼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國稅局特別強調,納稅人之扶養親屬或配偶,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免稅額,您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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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7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