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同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97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均得免辦暫繳申報。
財政部指出,公司若有當年度之扣繳稅額、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以前年度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可用於抵繳本年度之暫繳稅額;至於本(97)年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購置設備或技術等、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及依同條例第7條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支出,於97年度暫繳申報時,因尚未完成上開條文授權訂定之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報程序,故尚不得用以抵減本(97)年度應納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若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而於同年10月31日以前已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尚需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就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核定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財政部呼籲,本(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可以採用紙本人工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而網際網路申報具有無時間及空間限制、不需親自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優點,希望大家多使用網路申報。報稅網站之網址是tax.nat.gov.tw。
財政部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於上述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並繳清稅款,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