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各種補助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受補助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亦列報該補助款。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給付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諸如: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之補助費、補助老人福利機構之補助費、補助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及補助國內企業進修訓練計畫等,核屬受補助單位之其他所得,發給補助費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受補助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亦應列報該補助款
該局呼籲,各政府機關如有給付此類補助款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則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