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或診所如有非健保給付自費收入者應併所得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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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業醫師或診所如有屬非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所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一般執業醫師或診所之門診收入,除屬於健保給付項目、非健保給付項目外,尚有屬於就診者自費就診之收費,如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之收費、健保就診者部分負擔收費或掛號費等。執業醫師或診所,對於健保給付之收入,均能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之收入,或自費就診收入,若有短漏報情形,除依法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執業醫師或診所,如有前述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