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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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逃漏營業稅額並依法處罰鍰外,倘將進項憑證列報年度營業成本者,尚須補徵短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並依法分別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因虛設行號係專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為業,並無銷貨事實,營業人自無向該虛設行號進貨及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是以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已構成實質逃漏,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1至10倍之罰鍰。另因課稅目的不同,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列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該局於剔除虛增營業成本後計算漏稅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又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部分,亦同步漏報所得額,應調增未分配盈餘計算漏稅額,除補徵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87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