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課徵,由於全額或減半課徵,其稅負相差甚大,該局為使納稅義務人了解其適用範圍,特加以明確說明。
  該局說,所謂「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至所稱「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