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身心障礙者因身心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其同戶籍親屬的車輛,如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使用,以一輛為限可免徵牌照稅。但車主申請免稅後,如因戶籍遷移而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就不符合免稅條件,應恢復課徵牌照稅。
考量民眾遷移戶籍可能基於子女就學、申請補助等種種原因,財政部對此類案件放寬規定,由各地方稅捐機關依據免稅及戶政資料交查產出之戶籍變動資料,發函並掛號郵寄通知免稅車主,如於接獲稅捐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其戶籍遷出期間免補徵牌照稅並可繼續免稅,但稅捐機關以通知一次為限,如經稅捐機關通知後遷回戶籍又再遷出,則自遷出日就應補繳牌照稅。
本局特別提醒已申請免稅的車主,如因戶籍遷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才能繼續免稅,如未依限遷回或遷回後再遷出即喪失免稅資格,應儘速補繳稅款,以免未稅使用公共道路遭處一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