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規定,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可免徵牌照稅;該條但書規定,如身心障礙者因身體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其同戶親屬之車輛,以一輛為限亦可免徵牌照稅;此外,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雖無駕照,亦可適用該但書規定免稅。。
符合上開條件的納稅人可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免徵牌照稅,申請時應檢附的證件如下:
1.身心障礙者有駕照且為車輛所有人-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同戶親屬為車輛所有人-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車輛所有人之行車執照、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必須有親屬關係)。
3.身心障礙者無駕照但為車輛所有人-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行車執照,並提供車輛駕駛人之駕駛執照。
另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如不相同,車輛是否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應由申請人舉證。
本局對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申請免稅之案件提供便捷服務,如證件齊全隨到隨辦當場核准,本局地方稅服務單一窗口並有中午不午休之措施,納稅人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