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如實際上有所得,縱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該筆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因仲介不動產買賣而於96年度取得甲公司佣金及酬勞金計2,600萬元,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調查屬實;A君主張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以至於當年度未申報。惟甲公司已開立扣(免)繳憑單寄給A君,即或A君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亦應依法申報該筆所得,不是等收到該扣(免)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另因A君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乃依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2,080萬元歸課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50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