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餐飲業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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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業人詢問,取得餐飲業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只要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惟公司招待客戶屬交際應酬,另員工聚餐、歡送茶會等亦屬酬勞員工性質,其已支付進項稅額,均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之進項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