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行業代號適用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如營業項目係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他各項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將依「人力派遣」業(行業代號為9201-13)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近來查核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普遍發現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有以8710-11劇團、舞團申報,亦有列報8710-99其他技藝表演。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代號8710-11「劇團、舞團」,係指包括戲劇、歌劇、話劇、舞團演出等,行業代號8710-99「其他技藝表演」,係指包括魔術表演、馬戲團、說大鼓、說書、木偶戲演出、雜技表演,惟經查核發現,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實際營業項目普遍為對外與電視公司或節目製作公司簽約,並派遣旗下藝人參與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活動等,核屬行業代號9201-13「人力派遣」。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95年度「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標準為28 %。
該局呼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平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