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欠稅捐已由第三人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書立擔保書,同意擔保其分期繳納稅捐,如其中一期未繳,第三人將負擔繳清及逕受強制執行責任,故其所欠稅捐已提供相當之擔保,是否得解除出境限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可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故如黃君僅提供於行政執行處成立之第三人擔保同意書作為欠稅之擔保,因不符前揭擔保品之規定,尚不得據以解除出境之限制。【#83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電話:蔡宗霖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