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國稅局核定9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款,依法提起訴願,是否可以支票做為暫緩移送執行之擔保呢?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或公司提供未經銀行保付之支票,是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因此國稅局無法受理以一般支票做為稅款暫緩移送執行之納稅擔保。【#81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