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鄉民代表會95年度給付鄉民代表等11人研究費及年終獎金短扣繳新臺幣(下同)12萬餘元,經該局查獲處罰鍰12萬餘元,鄉民代表會主席○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駁回意旨略以, ○君係鄉民代表會主席,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9條之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君既有上開扣繳義務,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卻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雖本件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確已將該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並無漏稅情事,○君自得免補繳稅款,惟○君違反依法辦理扣繳稅款之義務,即使非出於故意,亦有疏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