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或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將獎金併入員工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6%扣繳率擇一扣繳稅款;也可僅就獎金給付總額逕依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如果是由福委會發給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福委會於97年9月8日發放端午節禮品,每位員工1臺數位相機(含進項稅額)計10,000元,則福委會應於98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其他所得10,000元之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