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養師依據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營養師提供營養諮詢服務之收入及銷售貨物應如何申報及課稅呢?
該局說明,營養師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法第12條規定,為個別或特定對象所為之各項營養評估、設計諮詢、監督等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營養師應依法設置帳簿,詳實記載各項收入及費用,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頒布之9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營養師費用標準為20%)。至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業務,核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關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歡迎至該局網站/稅務訊息/宣傳資料/綜合所得稅下載。(網址:www.nt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