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97)年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申請期間至九月二十二日截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藉此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儘快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將可按千分之二稅率適用,請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喔! 地方稅務局指出:邇來常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有關土地與房屋若分別為父母與配偶所有,是否可以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稅務人員答覆:父母與配偶為直系姻親親屬,只要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符合土地稅法相關的規定,便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而直系親屬則包括直系血親及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