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何小姐問:夫妻如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要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一、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時應檢附戶籍資料作為證明。至於離婚當年度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不得重復,否則應該由實際扶養的一方辦理申報。【#824】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英敏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