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洪小姐詢問,公司結束營業,如處分所餘存財產或商品,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結束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財產或商品,不論是有償或無償移轉所有權者,均應開立?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有上列情形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如遇有「結束或廢止營業,處分餘存財產及商品」之疑義,可逕洽所轄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由專人為您解答。【#819】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轉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