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7年6月2日截止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在該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事後發現有短報、漏報情事且尚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被罰,否則經國稅局查獲短報、漏報所得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且其所漏稅額達新臺幣15,000元以上,並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補稅外尚會被裁處0.2倍~1倍之罰鍰。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補申報得否免罰,應視其是否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而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列選查核之案件外,係以寄發罰鍰處分書之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在寄發處分書之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之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申報或有未據實申報者,請把握時效,在未經檢舉及上述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80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簡有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