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必須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位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其自94年畢業後賦閒在家,直到95年3月份才找到工作,當時每個月薪資才23,000元,自行估算全年所得總額僅230,000元,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應不必繳納所得稅;另其弟未滿20歲,95年度有打工賺取薪資所得108,000元,公司已先扣繳所得稅480元,也不必繳稅,故2人95年度皆未申報綜所稅,對其日前收到國稅局寄來補稅單1,740元,而其弟雖無補稅,卻也無退稅,為何有所得但不必繳稅的人,仍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甚為疑惑。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應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數額及扣繳稅額,以及有關免稅額及扣除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若有應納稅額,在申報前自行繳納。以李君為例,其年度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95年度為201,000元),即應辦結算申報;如未辦申報,被依規定核定補稅後,即不能主張採用列舉扣除額。另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惟未成年人之所得應併入其父母或年滿20歲之同胞兄姊申報戶,不能單獨申報。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經核定有應補稅額時,則以其父母為納稅主體。因此李君之弟若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則必須依前述方法辦理結算申報。至於由何人申報扶養較為有利?該局表示應視個別情況而定,有疑問者可就近向各稽徵所查詢。【#82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美苓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