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作補救減輕裁罰倍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甲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問:該公司委託代理記帳業者申報營業稅,因該業者疏忽將乙公司已申報之進項憑證100,000元,稅額5,000元,再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裁罰標準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實際進貨之營業人未申報該筆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1倍罰鍰。(二)實際進貨之營業人已申報該筆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2倍罰鍰。」本件因乙公司已申報該進項憑證,如甲公司能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5,000元,並承認違章事實,將會被處2倍罰鍰10,000元,否則會被處15,000元罰鍰。 該局表示:近日有公司、行號委託代理記帳業者採網路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常會疏忽發生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因而受罰,申請復查遭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進項憑證時應注意不得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不慎發生類此情形,應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以減輕裁罰倍數。【#82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