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得將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全額抵繳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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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暫繳申報,得將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全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不受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之限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另依財政部77年3月2日台財稅第770652529號及83年6月8日台財稅第831596406號函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時,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者,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可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並應按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