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車輛出售,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若有違章行駛亦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說明,常有民眾對於車輛出售後,仍然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違章罰鍰而感到不解。事實上,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買賣後如果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稅務機關仍然會以監理機關登錄的原車主為車輛所有人向其課徵使用牌照稅;該車輛因違章行駛應處罰鍰時,也會依車籍資料檔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提醒您,車輛出售後,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釐正車輛所有人資料,讓稅務機關依據正確車主資料課稅或裁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