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劉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當年度已滿20歲及在校就學子女免稅額,該局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在校就學之規定,予以剔除,補徵劉君綜合所得稅。劉君不服,主張其女93年度雖已滿20歲,但仍就讀大陸地區北京大學,且確實仍由其扶養,該扶養之事實不應受學籍之限制而抹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劉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劉君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係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者,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臺財稅第831602325函及84年11月15日臺財稅第841657896號函規定,其在校就學之認定,以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其就讀學歷以經教育部認可為限;而現階段我國尚未開放採認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是劉君之子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北京大學,並不具「正式學籍」,乃判決劉君敗訴。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20歲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因不符合稅法「在校就學」認定標準,故不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時列報子女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