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損失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為災害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方可列報災害損失。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該局表示,竊盜損失並不屬於上述不可抗力災害之項目,是不能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災害損失列舉扣除。【#83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