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領取提存之補償金,請記得於領取年度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因收回出租耕地糾紛,將該項補償金向法院提存,雖依規定免扣繳稅款,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並應於該項扣(免)繳憑單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時間內,彙報該管稽徵機關。至該受償人,俟領取該項補償金時,再併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領取當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乃所得稅法明文規定,所以,領有向法院提存補償金之民眾,請務必記得於領取年度詳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切勿因漏報而處以罰鍰。【#83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敏珍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