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不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因此不可做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而非直系親屬,兄姐弟妹的保險費亦不可做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又列報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尚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例如:父母為子女的眷屬,由兒子為父母支付健保費,但由女兒申報扶養父母的免稅額,那麼兒子為父母支付的保險費就不可列為女兒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得全數扣除,其他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支付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扣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